吉林省人才服务协会章程 The Talents Services Association of JiLin Province(JLTS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协会中文全称为“吉林省人才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Talents Services Association of JiLin Province”,简写为“JLTSA”。
第二条 性质 协会是由从事人才服务业务有关的机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全省人才交流服务行业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协会坚持以邓小平人事人才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全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建立规范有序的人才服务体系为己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通过协会的活动,整合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力量,推进人才市场建设,促进人才资源的开发配置;加强行业内的自我规范、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维护行业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保障会员权益;开展人才交流活动和人才市场建设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促进人才服务事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管理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人事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吉林省民政厅,协会自觉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主要业务 一、维护行业利益,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型人才服务机构间的横向联合、业务合作、经验交流; 二、组织会员参与全国性以及国际性的人才交流活动; 三、组织会员开展全省性的人才交流活动; 四、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制定行业规范,统一行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我省人才市场健康发展。 五、制定人才交流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合格从业人员,制定行业服务信誉标准体系,开展行业服务信誉等级评比。 六、开展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编辑人才交流信息和资料。 七、反映会员呼声,接受会员投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行业需要的各类培训。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业务实施 协会主要业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拟定协会中长期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资格
凡承认和遵守本团体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省、市、县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2、经各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人才中介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并从事人才交流服务业务(或相关业务)的各级、各类人才人力中介组织; 3、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依法成立的各级人才交流协会或相关社团组织; 4、对人才服务事业有突出贡献或热心参与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即为本会会员,并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由会长批准。
第九条 个人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资格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热爱人才服务事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1、对人才服务事业有突出贡献或热心支持的领导、专家、学者、人才服务工作者; 2、热心支持人才服务事业的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入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协会两名会员推荐,由协会办事机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参与、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获得协会帮助的权利。 四、团体会员可获得协会支持,开展有关人才交流服务活动。 五、获得协会的工作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宣传协会宗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九、按规定交纳会费;有条件的,资助协会活动经费。 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向协会推荐会员。 十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证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籍 一、会员会籍按本章程第八、九条规定程序获得,自会长批准之日起有效。 二、会员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担任大会主席。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4、制定、修改或终止协会章程; 5、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6、审议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有关议案。 三、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上述工作,如遇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采用通信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产生办法 根据各方面会员的数量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然后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也可采取通讯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为理事。 二、理事人选资格 理事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会员单位的负责人; 2、从事人才交流服务工作,有威信、有影响或学术 上有突出成绩; 3、有时间、有能力行使理事职权。 三、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 四、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 1、理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 2、为保持理事会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协会的活力,每届更新的理事,原则上不少于1/3。 五、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六、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2、制定、审查协会的工作计划; 3、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 4、领导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5、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讯方式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6、决定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和协会形象者,做出处理决定; 8、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选举常务理事会。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人。 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三、常务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与理事会相同。 四、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和若干名监事,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是否遵守协会章程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监事长享有副会长的职责,参加会长会议,监事享有常务理事的职责,参加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与理事不得互兼。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人事厅审查并经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秘书长代为行使法人代表职权。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会长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执行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必要时,秘书长可委托副秘书长代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协会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协会注册地址:长春市建设街2650号,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2年 9 月 5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